*注:本篇法规中“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6]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对外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开发了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并完成了试点和推广培训工作。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版系统推广上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版系统推广上线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切换,启用新的业务单证,通过新版系统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相应的进出口核销数据报送,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业务切换前发生的业务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旧版系统)中的处理,最终停止使用旧版系统的过程。
二、 新版系统推广上线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领导。各外汇局和各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牵头行/主报告行)对于此项工作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确保新版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各外汇局和各银行应成立新版系统推广工作小组,分别由外汇局专职副局长和银行分管副行长担任组长。
各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和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2006年11月25日之前将工作小组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应当于2006年11月25日之前将工作小组名单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各分局应于2006年11月28日前将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的银行的工作小组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 各外汇分局和各银行的推广工作小组负责按照《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方案》(见附件1)和《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本系统内新版系统的推广工作,必要时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并随时将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展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 各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以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4]140号)的规定,自《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方案》中规定的业务切换时间点起,启用统一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承兑通知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同时,停止使用旧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及银行目前使用的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凭证和银行目前出具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五、 新版系统上线后,各外汇局和各银行应当按照《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3)、《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5)和《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处理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数据。
六、 新版系统推广上线期间,各外汇分局和各银行仍应保证旧版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便能够按照《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
七、 各外汇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利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十周年和我国首次公布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的时机,加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新版系统推广上线的宣传、解释工作。
八、 各外汇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九、 在新版系统推广过程中,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和反馈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415(业务)、68402141(技术)。
传真电话:010-68402130、68402420。
电子邮箱:safebop2006@gmail.com,同时应密切关注download.safesvc.gov.cn中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专栏。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方案
附件2: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附件3: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略)
附件4: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5: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1: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方案
新版系统推广上线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切换,启用新的业务单证,通过新版系统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相应的进出口核销数据报送,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业务切换前发生的业务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旧版系统)中的处理,最终停止使用旧版系统的过程。为确保新版系统推广上线成功,整个推广工作将采取“外汇局统一上线,银行分步实施,业务定点切换,系统及时跟进”的方案。
一、推广上线工作计划
(一)第一步:外汇局统一上线,部分银行先行上线
1.上线范围:新版系统先在外汇局全面推广,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配合推广在全国范围内先行上线。
2.第一步业务切换时间点:2006年12月4日。对于12月4日(含)业务切换时间点以后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新业务;对于12月4日业务切换时间点以前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旧业务。
3.系统上线时间:2006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
4.外汇局新版系统在12月4日正式上线运行,并保持旧版系统正常运行。银行可根据情况采取与业务切换同步或分步的方式上线运行新版系统。银行的上线计划应于2006年11月25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第二步:其他银行全面上线
1.上线范围: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以外的其他所有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
2.第二步业务切换时间点:2006年12月18日。对于12月18日(含)业务切换时间点以后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新业务;对于12月18日业务切换时间点以前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旧业务。
3.系统上线时间:2006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
4.银行可根据情况采取与业务切换同步或分步的方式上线运行新版系统。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上线计划应于2006年11月25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应当于2006年11月25日之前将上线计划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各分局应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的银行的上线计划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5.对于已完成新版系统的安装、配置和联调工作,尚未完成接口程序开发的银行,应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在新版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并与因其它原因不具备新版系统上线条件的银行等有关情况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告当地外汇分局,外汇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银行上线计划的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内部门户网发布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上线计划,各分局应督促辖内银行做好新版系统的推广上线工作。
二、新旧版系统业务切换
业务切换是指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以及相应的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数据在规定的时间点前后进行的数据处理。
(一)对于各业务切换时间点之前发生的旧业务,银行及其客户仍按现行操作办理,外汇局和银行仍应通过旧版系统处理旧业务数据,并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旧业务数据在旧版系统中的处理。同时,参加第二阶段江苏和浙江试点的银行在其业务切换时间点前仍应执行新旧系统并行操作,继续按照第二阶段的试点要求进行试点工作。
(二)对于各业务切换时间点以后发生的新业务,银行客户应当填写统一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外汇局和银行应当按照《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新版系统处理新业务数据。同时,参加第二阶段江苏和浙江试点的银行在其业务切换时间点后停止新旧系统并行操作,仅通过新版系统处理新业务数据。
三、新版系统推广上线前的准备工作
(一)外汇局上线前的准备工作
1.技术准备
(1)各省分局应当在11月13日之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新版系统安装手册和有关规范完成生产环境服务器端和客户端软件的安装配置工作,并指导辖内分支局完成客户端软件的安装配置工作。
同时,各省分局应当按照《进口核销与出口核报系统升级说明》(见附件1.1),完成省分局进口核销系统与出口核报系统的升级工作,并组织和指导辖内分支局或数据分中心完成进口核销系统和出口核报系统的升级工作。
(2)各省分局应当于2006年11月25日之前,完成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系统联调工作。
(3)各省分局应当于2006年11月20日之前转刻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行版软件并下发给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并督促其完成新版系统银行版服务器和客户端软件配置工作。各省分局应当于2006年12月10日之前,完成与辖内直接向各省分局报送数据的地方性中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外资银行的系统联调工作。
2.业务准备
(1)外汇局分支局应当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汇综发[2006]82号)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辖内金融机构标识码的调整工作,原则上继续使用原金融机构标识码,如果地区代码和银行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对原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调整,做好新旧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对照登记工作,并将调整后的金融机构标识码通知给相应的金融机构网点,同时于2006年11月底前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补充完整后录入新版系统。
(2)外汇局分支局应积极做好新版系统推广上线的宣传工作,督促银行网点及时完成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宣传画的张贴工作。
(3)外汇分局应统一印制新版系统上线通告(详见附件1.2),发送给相关银行网点并督促其进行张贴。
(4)外汇局分支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银行相关准备工作进行现场查验,如银行单证是否到位、银行培训工作是否完成等。
(5)外汇分局应当在业务切换时间点之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完成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银行上线前的准备工作
1.技术准备
各银行应于2006年11月25日之前,根据新版系统(银行版)基础软件安装配置规范和银行版安装手册完成新版系统(银行版)服务器端和客户端软件的安装配置工作,并于2006年12月10日之前(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与外汇局之间的系统联调工作,其中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的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系统联调;通过省分局报送数据的地方性中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外资银行与所在地省分局开展系统联调。
2.业务准备
(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的要求,在新版系统上线时间点之前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准备到相关各银行网点。
(2)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分拆下发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对,补充其各网点开户信息,并于其业务切换时间点一周前录入或者导入新版系统。
其他银行应当按照《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格式和内容,整理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及其各网点开户信息,可在其业务切换时间点一周前将其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及其各网点开户信息补充完整并核对正确,录入或者导入新版系统。
(3)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6]104号)的要求完成本系统所有相关网点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4)银行应当积极做好有关新版系统推广上线的宣传工作,在银行网点张贴新版系统上线通告和新版系统宣传画。
(5)根据《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要求调整内部操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6)各银行应当在业务切换时间点之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完成情况(包括新版系统上线的具体网点名单数量)报告外汇局。其中,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报送至外汇分局。
四、新版系统上线后信息反馈机制和数据质量控制
(一)问题和情况反馈制度
1.各外汇分局和银行新版系统推广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新版系统推广后的运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小组办公室。
2.各外汇分局和银行应当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及时总结新版系统以及相应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反映新版系统上线运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二)数据核对和质量评估
1.各外汇分局与总局之间、外汇局分支局之间、外汇局分支局与所辖银行之间应当每周进行上周数据核对(填写数据核对表,见附件1.3),以确保数据在整个流程过程中的一致和完整。
2.各外汇局应当对辖内银行基础信息报送的完整性进行评估,以检验银行的接口程序;同时应当使用新版系统中的考核考评功能对新版系统上线后银行数据报送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持续的关注,并按月由外汇分局汇总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质量评估报告。
3.数据质量评估
各外汇局应当根据2006年同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数据质量情况,按旬对新版系统推广后辖内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填写数据质量评估表,见附件1.4),并由外汇分局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1.1:
进口核销与出口核报系统升级说明
一、概述
为配合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推广,确保进口核销和出口核报系统在新版系统推广和“单证合并”实行后能够正常运行,进口核销系统进行了功能修改,出口核报系统需要修改配置文件,以保证与新版系统正常衔接。
二、进口核销系统升级内容
(一)省市服务器合并
对于目前进口核销系统省、市服务器分离的省分局,需将进口核销系统合并到省分局服务器上运行。本次系统合并只对进口单位的档案信息进行合并,合并前发生的付汇、核销数据分别保留在原系统中。对于合并后发生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如需在省、市两级系统中做业务处理的,核销业务人员要对相关数据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数据的准确。例如,对于一次到货分批付汇的进口付汇到货报审业务,需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总价进行拆分,避免到货数据虚增。
(二)业务操作主线增加了申报号码
“单证合并”后,新单证没有核销单号,为了便于业务操作,进口核销系统业务操作主线增加22位申报号码。
三、出口核报系统升级内容
为了确保出口核报系统能从新版系统提取收汇数据文件,需要部署和配置有关程序。
(一)部署提取出口收汇文件的ftp程序
各省分局应在新版系统上线前部署自动ftp的程序,以便自动从新版系统中提取出口收汇文件。
(二)监测收汇数据入库情况
新版系统上线后,各省分局应密切监测新版系统与出口核报系统之间收汇数据的传输接收情况。
四、升级的具体操作和要求
有关上述升级的程序包和具体操作步骤,参见新版系统安装光盘,各分局也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网站(http://100.1.1.3)下载。各分支局应按照有关操作步骤和要求,在新版系统上线之前完成进口核销和出口核报系统的升级工作。
附件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通告
为更好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状况、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决策和社会各界、并切实减轻申报主体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和涉及进出口核销的境内收付凭证(以下简称新版凭证),并开发了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6年12月4日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自12月18日起在其他商业银行启用新版凭证及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任何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款项或办理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相应的新版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如果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 ;传真: 。
特此通告。
附件1.3: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表
核对时间点: 年 月 日 时 分
核对数据时间段: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报分支局:
数据核对双方:数据发送方:
数据接收方:
序号
| 申报单类型
| 发送方发送笔数
| 接收方接收笔数
| 核对结果
|
1
| 境外汇款申请书
| |
|
|
2
|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
|
|
|
3
| 涉外收入申报单
|
|
|
|
4
| 境内汇款申请书
|
|
|
|
5
|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
|
|
|
6
|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
|
|
|
7
|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
|
|
|
|
8
| 单位基本情况表(辖内注册单位)
|
|
|
|
9
| 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核查规则
|
|
|
|
10
| 境外汇款申请书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核查规则
|
|
|
|
11
|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核查规则
|
|
|
|
12
| 国别与地名核查规则
|
|
|
|
核对人:复核:
注:核对项目1-8项为外汇局与银行、外汇局之间核对项目;9-12项为外汇局之间的核对项目。
请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每类申报单证或规则下的“查询”功能中所显示的所有信息导出后作为本表的附件。
导出的信息应包括筛选列表栏中所有的要素。
“核对结果”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填写,若核对无误,请注明“√”;若核对有误,则需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1.4:
数据质量评估表
评估数据时间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报分支局:
┌───────┬───────────┬───────────┬───────────┐
│评估对象 │去年同期 │今年同期 │同比 │
│(辖内银行) ├─────┬─────┼─────┬─────┼─────┬─────┤
│ │笔数 │金额(千美│笔数 │金额(千美│笔数(%)│金额(%)│
│ │ │元) │ │元) │ │ │
├───────┼─────┼─────┼─────┼─────┼─────┼─────┤
│A银行 │ │ │ │ │ │ │
├───────┼─────┼─────┼─────┼─────┼─────┼─────┤
│B银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对人:复核:
注:
本表中的笔数和金额是指指定时间段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总笔数和总金额。
外汇局可根据与去年同期笔数和金额的同比数据,设置合理的差异幅度,笔数或金额超过该合理幅度的应向该银行了解情况。
附件2: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新版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后,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进出口核销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人员要求
应急预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银行新版系统推广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
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推广上线时间点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系统,如果新版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该银行的新业务数据连续一周(7日)无法报送外汇局的,外汇局和银行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启动应急预案的银行应当暂停通过新版系统报送新业务数据,重新启用旧版系统,将尚未报送外汇局的新业务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录入旧版系统(已报送外汇局的新业务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不需要录入旧版系统),但应当按照《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业务数据。
(二)在启动应急预案的银行办理新业务的客户,应当填写新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办理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客户,还应同时另行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三)启动应急预案的银行应根据《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涉外收入部分)》(见附件2.1)和《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对外付款部分)》(见附件2.2)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新旧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新旧对照)》(见附件2.3),将客户填写的新版凭证中的收支信息录入到旧版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