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6]62号 2006年1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新建立了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经前段在山东、福建省试用,现决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现就推广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有关准备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总行应根据《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1)的要求,建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连接。已开办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应根据个人结汇纳入后增加的业务量考虑是否需调整现有网络带宽。未开办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总行,应将拟订的网络接入方案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并实施网络接入。
二、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应根据《个人结售汇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2),相应配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所需的计算机设备。
三、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应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
四、各外汇局应审核辖内银行上报的《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并对辖内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技术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开通情况和业务员操作技能等。各外汇局应根据验收情况,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进行“银行机构准入”操作。
五、各分局及各银行应就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组织相关的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此开通了“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测试和培训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100.1.248.26,端口为:80。各银行应调整内部网络配置,确保行内各网点可以访问外汇局的测试及培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