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有项目在申报时都应在《业务需求书》或《项目建议书》中明确建设内容是否涉密。如涉密,应同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密信息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列入本年度预算的应用开发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应在上一年5月底以前完成。
(二)论证
1.信息中心规划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对应用开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平台、应用架构、标准化等是否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按所需经费数额和使用范围分类组织论证,形成立项意见提交信息中心司务会研究。
2.一般应用项目(指限于一个业务部门使用,且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用系统)由信息中心规划部门组织应用开发部门和业务部门召开项目立项评估会(会议议程见附4),形成立项意见。
3.重大应用项目(指两个以上业务部门使用或在全国推广的应用系统,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应用系统)由信息中心规划部门组织召开项目立项论证会(会议议程见附5),由信息中心和业务部门协商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立项意见。
4.列入本年度预算的应用开发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应在上一年7月底以前完成。
(三)批准立项
1.信息中心召开司务会研究应用开发项目是否可以立项(会议议程见附6)。信息中心规划部门根据司务会讨论结果,负责起草应用开发项目立项签报,上报分管局领导。
2.信息中心综合部门每年8月初,将应用开发项目的立项签报项目立项申报表、立项意见等文档汇总,根据资金情况和发展需要,排出顺序,报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3.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审查立项顺序是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决定哪些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因经费原因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可留作候选项目,或者延期执行。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项目以会议纪要形式正式批准立项。重大应用项目应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形式正式批准立项。
4.列入本年度预算的应用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应在上一年8月底以前完成。
5.通过立项程序批准的项目,其项目经费方能从总局电子设备购置费列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如:“金宏”“金监”、科技攻关项目等),在批准总投资的范围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后,制定实施计划,并将配套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项目开始前,要向分管局领导书面报告。项目进行中有变更的,按变更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