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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开发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开发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汇综发[2006]1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开发项目立项管理,落实《外汇管理“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汇发[2003]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开发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各支局。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开发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开发项目立项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汇发[2003]127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应用开发项目均适用于本细则。

  二、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局信息办)是应用开发项目立项的主管部门,信息中心是应用开发项目立项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三、立项程序

  (一)申报

  1.应用开发项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各业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信息中心提交“项目立项申报表”和《业务需求书》(格式见附1和附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的业务需求应报总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由总局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向信息中心提交。信息中心指定应用开发部门跟进《业务需求书》,并会同业务部门共同撰写《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3)。上述材料齐备后提交信息中心规划部门。

  2.各分局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应用开发需求,可直接向信息中心规划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

  3.信息中心的应用需求,由信息中心相关处室撰写《项目建议书》提交信息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信息中心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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