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银行自2006年12月18日以后(含)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进出口核销业务:
(一)银行应按照汇发[2006]57号文的附件3《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4《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附件5《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启用统一的新版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以下简称新版凭证),并将2006年12月18日以后(含)发生的新业务数据通过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旧版系统)传送外汇局。
(二)办理新业务的客户应在银行业务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应新版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承兑通知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停止使用旧版凭证。但是,客户在办理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业务时,仍须另行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为客户出具旧版核销专用联。
2006年12月18日以后(含)对公单位银行客户在银行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按要求填写新版《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银行负责对客户填写的上述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无误的凭证信息按照《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根据汇发[2006]57号文附件21《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涉外收入部分)》、附件2.2《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对外付款部分)》和附件2.3《单位基本情况表新旧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将新版凭证信息录入到旧版系统中并报送外汇局。
(四)为便于操作,银行可根据申报主体的不同,在新版《涉外收入申报单》上加盖“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或(对私)字样;在新版《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或“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字样,然后录入旧版系统中。但是,对于因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而另行填写了旧版《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对外付款,银行无需将该笔对外付款的新版《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数据录入旧版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