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6]6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工作进展情况,为确保全国各地银行的推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保证银行及客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和核销业务正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决定调整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应继续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市除外)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以下简称汇发[2006]57号文)的规定。
杭州市商业银行和无锡市商业银行已结束并行试点的网点应继续执行汇发[2006]57号文的规定。
申报主体在上述银行办理完出口项下申报信息和核销信息的申报工作后,上述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到外汇局,并为出口企业出具旧版核销专用联。如申报主体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业务时,外汇局出口核报系统仍没有该申报主体的相关核销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应在出口核报系统中手工补录入有关数据,并做好手工补录数据台账登记工作。对于进口项下的数据,如申报主体已在上述银行申报完毕,但外汇局进口核销系统仍没有该申报主体的相关核销数据,外汇局应凭上述银行每周报送的纸质凭证将相关数据手工补录入进口核销系统,并做好手工补录数据台账登记工作。此次各级外汇局核销部门补录入的数据范围仅限于上述银行在12月1日到12月31日通过新版系统传送给外汇局且各级外汇局核销系统没有收到的数据。日后,外汇局收到同一申报号下的银行报送的数据时应先与手工台账核对,对于无疑问的不再重新导入核销系统,对银行传送的数据有疑问的,外汇局核销人员应与银行或企业进行确认,确保核销系统中数据的准确性。
二、参加江苏省和浙江省新版系统第二阶段试点的银行在2006年12月18日之前仍应执行新旧系统并行操作,继续按照第二阶段的试点要求进行试点工作;在12月18日以后(含)应执行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