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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驻华机构、驻华国际组织、外交官个人和驻京外国新闻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驻华机构、驻华国际组织、外交官个人和驻京外国新闻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批复
(汇国复[2007]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你部《关于为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外交官个人、驻京外国新闻机构办理代申报业务的请示》(中银营文[2006]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凡是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汇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因此,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外交官个人、驻京外国新闻机构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于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外交官个人、驻京外国新闻机构等机构和个人的特殊性,你行务必与其进行充分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为其申报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所收集的涉外收付汇信息将仅用于国际收支统计与分析。

  (二) 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均须履行向其报送本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义务;成员国通过银行收集所有的跨境收付汇信息,以满足本国国际收支统计的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通过上述沟通解释,争取取得上述机构和个人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做好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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