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案审会会议由案审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无法出席的,可以授权案审会副主任主持;案审会没有设置副主任的,案审会主任可书面授权(见格式四)案审会一名常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案审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案审会,因故不能出席的,经案审会主任批准,可以书面授权(见格式五)本部门其他人员出席案审会。
第十三条 与提请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向案审会主任提出回避申请,经案审会主任同意,应回避相关案件的审议工作;案审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召开案审会时,出席的案审会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由于回避等原因导致出席案审会的委员人数无法达到规定人数的,经案件承办局案审会申请,上一级外汇局可以从本局案审会中指派委员参加案审会,并有权表决。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邀请案件经办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客观、公正回答案审会委员对案件的有关询问。
第十六条 案审会议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议程;
(二)案件主办部门陈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报告案件审理过程和初步处理意见及对其定性或处理的法规依据和理由,并提出请求案审会审议的内容;
(三)案审会委员对案件主办部门定性或处理方案和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形成初步审议结果;
(四)案审会委员对审议结果进行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与会案审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形式表决,一人一票,超过与会委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结果有效,列席案审会的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对案审会审议的某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暂缓表决,要求调查人员补充材料,再次组织案审会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案审会会议过程中,案审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案审会记录,在形成“案件审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议”(见格式六)后,参会的案审会委员应根据会上自己的表决意见在“案件审议决议”上签字,并送案审会办公室主任和案审会主任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