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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案件查处集体审议工作制度》的通知(2007)[失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2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案件查处集体审议工作,确保外汇检查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有外汇检查处罚权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根据本制度成立案件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第三条 外汇局应在外汇检查部门设立案审会办公室,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外汇检查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案审会审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高效原则。

  第五条 外汇局对下列案件做出行政处理的,须经案审会集体审议:

  (一)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危害较大的案件;

  (二)需暂停或取消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或特定业务经营权的案件;

  (三)对单位处以100 万元人民币(含100万)以上罚款的案件;对个人处以5 万元人民币(含5 万)以上罚款的案件;

  (四)违法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

  (五)法律适用难以确定的案件;

  (六)拟减轻、不予或免于处罚的案件;

  (七)上级或本级外汇局主要负责人责令复审的案件;

  (八)其他需提交案审会审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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