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过程中,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四)专项检查中,由总局确定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罚依据,而由分局作出处罚决定或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
(五)罚没款金额在等值100万元人民币(含100 万)以上的案件;
(六)减轻处罚、免于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案件;
(七)总局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应报备的案件。
按照本条第一、三款报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判、听证会决议等一并上报。
按照本条第四、五、六款报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审会决议”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总局收到各外汇分局上报的检查处理事项报告后,需核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案件复杂的,经总局管理检查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各外汇分局上报的重大案件,总局应在组织案审会审议后,再行批复。
第六章 其他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外汇分局上报的《重大案件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检查处理事项等需总局核准的,总局应在收到相关报告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总局未做批复的,承办分局可按上报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外汇分局对日常检查及监管中发现的重大、敏感、苗头性或有疑难的案件线索或信息,应及时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第二十七条 各外汇分局开展外汇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
检查结束后,应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接受其他部门检查(或审计)的,各外汇分局应于检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审计)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第二十八条 各外汇分局按照总局要求开展的各类政策、法规宣传活动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总结报告》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第二十九条 各外汇分局开展的专项调研、对国际收支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等调研资料,以及总局管理检查司要求的其它信息和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外汇分局应准确、及时地将各类检查工作信息录入《外汇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并注意更新检查人员信息、调研信息、经费信息,同时加强对所辖外汇局录入信息的检查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