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案件查处集体审议工作制度》的通知(2007)[失效]


  (一)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

  (二)非法所得超过等值100 万元人民币(含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案情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四)案情复杂,需总局指导的案件;

  (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负面影响较大的案件;

  (六)对揭示外汇违法新动向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案件;

  (七)外汇局系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参与外汇违法活动的案件。

  第十一条 对辖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各外汇分局应在初步核实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第十二条 重大案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初步掌握的线索和违法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

  (三)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现状;

  (四)下一步检查工作意见;

  (五)如属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附移交清单等移送材料。

  第十三条 被总局列为重大督办案件的,具体承办局应按照《重大案件督办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件调查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第四章 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检查包括:总局直接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总局组织外汇分局开展的专项检查和外汇分局自行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总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可以自行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也可指定参加专项检查的外汇分局代拟《专项检查方案》。各外汇分局组织的专项检查由外汇分局自行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报总局管理检查司备案。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目的;

  (二)检查对象及范围;

  (三)检查方法(含非现场信息数据分析及现场检查方法);

  (四)检查时间安排;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