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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案件查处集体审议工作制度》的通知(2007)[失效]


  各外汇分局外汇检查处或负责外汇检查工作的相关处、室,负责收集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各类检查报告资料。

  第四条 各类外汇检查工作报告的上报情况列入外汇检查系统年终考评工作的范围。

第二章 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报告

  第五条 每年初,各外汇分局应根据总局下发的《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计划》,并以正式发文形式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第六条 《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计划》应列明以下工作内容和完成的时间:

  (一)年度检查工作应实现的总体工作目标;

  (二)承办总局组织的专项检查项目及自行选择的专项检查项目;

  (三)承办总局组织的检查专项调研项目及自行选择的检查专项调研项目;

  (四)各类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五)外汇检查内控制度建设;

  (六)外汇管理政策及外汇检查相关业务培训;

  (七)其它外汇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本辖区的《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工作计划的,应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并对有关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每工作年度末,各外汇分局应对照本辖区《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计划》,全面总结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n月30日自身外汇检查工作情况和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的外汇检查工作情况,拟写《年度外汇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在12月10日前,以正式发文形式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第九条 《年度外汇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年外汇检查总体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本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成效;

  (三)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工作建议;

  (四)下年度外汇检查工作思路和初步计划。

第三章 重大案件报告

  第十条 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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