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案件查处集体审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汇综发[2007]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检查内控制度,确保外汇检查部门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总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案件查处集体审议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
2.《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吝分局及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外汇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外汇检查系统工作情况,促进外汇检查工作报告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外汇检查工作效率,完善外汇检查工作的内控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案件、专项检查、检查处理事项、外汇检查信息调研以及其他外汇检查工作信息的报告。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检查司负责收集各外汇分局上报的各类检查报告资料,按照业务对口管理原则,各外汇分局直接报送总局管理检查司各业务处,由各业务处负责相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