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英国渣打银行对外代付服务的批复
(汇综复[2007]22号)
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行:
你行《关于英国渣打银行在华各分行拟向中资金融机构提供贸易进口项下t/t(电汇)对外代付服务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外代付服务的合规性问题。你行接受中资金融机构的委托,代其向国外出口商以t/t(电汇)方式对外付款,如代付行为你行境内分行,则该交易是境内外资银行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提供外汇融资,属于境内居民间外汇债权债务;如果你行境内分行再将向出口商付款行为委托给境外银行(包括你行的母行或海外联行和其他境外银行)执行,则属于境外银行向你行境内分行提供外汇融资,因而形成你行境内分行对境外机构的外汇负债。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海外代付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内的,应纳入银行的短期外债统计和指标管理。
二、关于对外代付服务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问题。对外代付服务业务应比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3《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
二十八条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问题。
(一)中资银行在国内进口商提出代付申请时应对贸易进口付汇相关单证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中资银行收到你行付款确认函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后,应完成对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据的审核及核销申报工作。
此复。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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