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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跨境汇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跨境汇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7]1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中信-银联-西联”跨境汇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请示》(粤汇报[200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和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操作规程,同意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对“中信-银联-西联”跨境汇入款业务逐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方案。

  二、“中信-银联-西联”跨境汇入款业务项下的境外汇款信息须包括:汇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收款人账号/卡号、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币种汇款外汇金额、汇款人民币金额、汇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资金交易性质及用途等,并应确保以上信息准确无误地传入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三、中信银行广州分行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上线后,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新版系统接口规范的要求,采取全接口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涉外收入申报单”所需信息从其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中导入新版系统。

  四、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将结汇后的人民币款项划拨至收款人账户时,支付信息中应注明“已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字样,并注明该笔汇入款业务的申报号码。人民币收款行无需再办理此类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避免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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