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售淫秽色情和低俗出版物,在社会上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六)制售侵权盗版出版物,可能引起国际关注、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七)阻挠行政执法或者暴力抗法等性质恶劣的案件;
(八)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
(九)中央领导或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指示查办的案件;
(十)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案件;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重大的案件;
(十二)其他严重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的案件。
第四条 凡属“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应当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案件应当采用规范的名称、编号,并按照规定的内容上报。具体要求:
(一)案件名称,由案件发案地、发案时间、案件性质三部分组成。如:广东深圳“1.1”非法图书案。
(二)案件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简称、年份、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年份为四位数,顺序号从001至999。如:粤(2006)第001号。
(三)案件内容包括,基本案情、案件办理所处阶段、案件办理结果等。基本案情包括,线索来源、发案时间、发案地点、涉案人员名称、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查处部门等。案件办理所处阶段,系指行政立案调查、刑事立案侦查、检察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阶段。案件办理结果,系指行政处罚结果、法院一审或者终审判决结果。
第五条 上报案件备案材料时,应当填写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表》,一案一表,一案一备,同时附上案件详细案情、查处经过和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地“扫黄打非”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备案。
第七条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管辖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案件,由各成员单位向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管辖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应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办,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办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备案。
第八条 对可能危害社会稳定或者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件,须在发案后24小时内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