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扫黄打非办[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扫黄打非”案件的管理,规范“扫黄打非”案件的上报备案程序和内容,在征求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各地、各部门确定一名案件联络员,并填写《案件联络员情况登记表》,于本通知下发10日内上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案件督办处负责处理重大案件备案工作。
联系人:杨梦东、任志强;联系电话:010-65212882、65212875;传真:010-65595764。
附件:1.《案件联络员情况登记表》(略)
2.《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表》(略)
全国“扫黄打非”重大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查办重大案件情况,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督办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扫黄打非”案件,系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与非法出版活动或者非法出版物相关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扫黄打非”重大案件:
(一)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二)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的案件;
(三)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制售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所述内容以及《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所规定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