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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技术平台建设费:指用于《中华大典》数字编纂、出版及管理需要的软件研制开发和硬件购置费。
  四、审计费:指按规定组织开展的专项审计支出的费用。
  五、绩效考评费:指按规定组织开展的绩效考评支出的费用。
  六、组织管理费
  (一)调研检查费:指为完成编纂出版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检查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会议费:指围绕大典编纂出版工作举行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办公费:指大典办办公用房租赁费、电话费、租车费、办公用品购置费、资料费、培训费等。
  (四)人员经费:指大典办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及专家评审费等。
  (五)设备购置:指大典办因工作需要购置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七、其他相关费用: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与大典编纂出版有关的工作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大典办按规定申请开设零余额银行账户,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对编纂经费实施规范管理。
  第七条 大典办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制定财务管理、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差旅费管理、会议费管理、资产管理等办法,并在执行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八条 大典办依据总署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制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由总署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大典办根据大典工委会审定的各分典编纂补贴预算,分别与分典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大典办购置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项目结束后,全部资产划归新闻出版总署所有。
  第十条 大典办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年度编纂经费的决算工作,每年元月31日前,将上年度编纂经费决算及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报送总署计划财务司,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分典编纂出版工作后,应向大典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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