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15日 新出计[2006]587号)
《中华大典》办公室:
现将《<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计划财务司联系。
《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以下简称“编纂经费”)的管理,保证《中华大典》(以下简称大典)编纂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纂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的专项资金,全额纳入新闻出版总署(以下简称总署)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条 编纂经费的使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中华大典》编纂出版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有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审定各分典补贴预算。
(二)《中华大典》编辑委员会审核各分典补贴预算,报大典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中华大典》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典办)负责大典编纂经费使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核算工作,按要求编报决算,对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署计划财务司负责大典编纂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上报、批复,指导并协助大典办做好项目监督检查、专项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大典编纂经费使用范围:
一、编纂费:指为编纂出版《中华大典》必需的珍稀资料复制费、域外汉籍收集费、资料使用复制费、编辑费、录入费、审稿费、作者稿费等。
二、《中华大典》成品购置费:指大典办为保存和特定需要而购买的纸质《中华大典》所支付的购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