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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延长驻在期限并变更首席代表的函

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延长驻在期限并变更首席代表的函
(2006年11月24日 国权[2006]4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是经我局批准的在华从事涉外录音制品的权利认证机构。根据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96]国权联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应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期手续。该代表处上一次申请延长驻在期限的时间2004年1月,现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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