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整合经营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的批复
(2006年8月2日 新出印[2006]809号)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你局京新出印[2006]306号文收悉。
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整合经营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所有的3条(5个头)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和1条只读类光盘母盘刻录生产线。
二、上述光盘复制设备须在2007年3月底以前由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转移至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
三、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原有的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由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封存;转移安装完毕的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由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申请蚀刻新的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