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十一五”国家重点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2006年8月2日 新出音[2006]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电子出版物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制定并组织实施《“十一五”国家重点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在电子出版工作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积极实施精品战略的重要举措。制定并组织实施《规划》,对推动电子出版业进一步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使电子出版工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规划》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在认真总结“十五”国家重点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出版业在“十一五”期间繁荣发展的要求编制而成。
《规划》制定过程中,我署邀请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及电子出版领域的专家进行了论证工作。经过认真评审、论证和遴选,形成了《规划》讨论稿。我署将《规划》讨论稿提交全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工作会讨论,并在“中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网”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经吸纳各方面的意见,我署对《规划》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最终确定了223种规划选题列入《规划》。其中,社会科学类选题55种,教育类选题84种,科学技术类选题49种,文化艺术类选题35种。
现颁布《“十一五”国家重点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地、各部门对《规划》选题的出版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各地有关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所辖、所属的有关单位《规划》选题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2.有关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单位要树立精品意识,做好《规划》选题的编辑、制作、出版工作,严格审定内容,确保制作、出版质量,保证《规划》选题的出版工作顺利进行。
3.《规划》选题内容需要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应在出版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