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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对象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对象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7月6日 新出发[2006]643号)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对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对象资质认定的请示》(辽新出发字[2006]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依据《出版物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协调指导教科书的发行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对中小学教材发行的行业管理职责。
  二、非国务院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自主决定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未进行招标投标试点之前,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应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95)教备7号)中的相关规定选择发行单位。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教材出版发行机构的资质由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5号)也明确规定“同意按照促进竞争、保证质量、严格准入的原则,规范免费教材采购对象资质,确保免费教材采购工作与招标投标试点协调一致”;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出版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发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05]1088号)中指出:“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农村中小学免费教材采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免费教材采购对象(供应商),应根据《出版办法》和《发行办法》,实行同等的资质条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做好资质认定等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能。”你局应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加你省免费教科书发行工作的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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