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关于编制2009年制修订档案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关于编制2009年制修订档案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档办〔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为做好2009年度档案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标准项目的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重点

  1.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

  2.档案信息化标准项目(见附件1);

  3.2004年以前颁布实施经复审需修订的标准项目。

  二、对实施已超过五年的标准,原标准起草单位认为需要修订的,请将意见径报我局馆政策法规研究司法规督查处。其他单位也可提出修改建议或直接申报修订该项目。

  三、申报单位须填写《档案工作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并将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本于2009年2月底前报送我局馆政策法规研究司法规督查处。申报《档案信息化标准立项指南》(见附件1)中项目的,需同时提交标准草稿。

  四、申报项目经档标会年会审查,是否准予立项,以会议纪要方式确认,并由档标会秘书处将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对批准立项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填报档标会秘书处印发的《国家档案局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准予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标准送审稿并报档标会秘书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的,应向档标会秘书处作出书面说明。凡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完成已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且未向档标会秘书处说明情况的单位,自项目应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立项。

  六、档标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邮编:10003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

  电话:(010)66182722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