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汇综发[2007]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外汇管理系统开展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的需要,总局为各分局刻制了一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现就印章的使用范围、启用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适用于以下业务范围:

  (一)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包括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的规定,对《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和《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的用章。

  (二)银行经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管理。包括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的规定,对《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用章。

  (三)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指根据《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的规定,对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确认的用章。

  (四)对银行上述各项业务以及其他结售汇业务管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用章。未经总局批准,各分局不得将“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用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各分局也可按照汇发[2007]20号文件、汇发[2005]7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上述各项业务使用公章。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印章样章见附件)。

  三、各分局应于2007年6月1日前,委派相关人员持分局介绍信前来总局综合司414房间领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联系电话:010-68402193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