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核销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7]7号)
你部《关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涉外收入申报、核销问题的请示》(中银营[2006]1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各子公司通过其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进出口收付汇),应由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在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相应的子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