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
有关问题的请示
(闽汇收支[200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我分局在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下发的《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汇发[2007]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过程中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备案表填报、签章问题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中,只有授权银行与备案银行签章栏目,如果代下级机构申请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的上级行并非授权银行,则在表中找不到相应的签章栏目;《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与《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中也没有代办备案手续的银行上级机构签章栏目。此外,《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中没有“原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栏目,银行仅提供备案表无须提供相关文件,不便于核对是否为原机构。
二、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的备案及时性问题
20号文第十条规定“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这里“正式确认”是指银监局批复文件日期还是《金融许可证》发证日期?二者可能存在2个月左右的时差(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申请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而银监部门发放许可证的审核时限有5个工作日)。
此外,由于银监局核准银行机构变更的批文有效期为半年,在此期间银行机构可继续在原址或以原名称办理业务。如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银行某机构在银监局批复4个月后仍使用原机构名称办理结售汇业务,对此类机构如何按“……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的规定实施监管?如严格要求其在银监局批复之日或颁发《金融许可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备案,并当即在个人结售汇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则很可能造成变更后的系统信息与银行尚未实施变更的实际经营现状不符,如待银行机构正式实施变更后再向外汇局申请变更备案,则可能大大超过20号文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时限。
三、经营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银行机构更名、地址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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