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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发[2007]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你处《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汇收支[2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备案表填报和签章问题

  (一)对于为下级机构代办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办、停办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手续的非授权银行,不需要在《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和《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中签章。

  (二)《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中第六栏“机构信息变更事项”以上栏目各项为变更前机构信息,其中第三栏“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变更前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二、关于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的及时性问题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第十条规定的“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是以新换领的《金融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准。

  (二)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的银行,包括换领《金融许可证》后仍暂时使用原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的银行,应于新换领的《金融许可证》颁发日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手续。

  三、关于经营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银行机构更名、地址变更问题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中记载的变更前后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等信息,是银行的基础信息,不随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等业务而变动,因此银行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一次办理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手续即可。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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