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和个人出让股权等保留外汇收入的批复
(汇复[2007]239号 2007年7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出让股权等保留外汇收入相关业务操作事宜备案的报告》(上海汇发[2004]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的,外国投资者对其支付的外汇购买对价可以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有关规定,经外汇局核准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出让方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境内机构或个人拟将该笔转让收入以外汇形式保留在境内的,也可以按照“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及“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的操作规程(见附表1和附表2,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经外汇局核准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后予以保留。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除用于保留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境内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收入之外,还可用于保留境内机构或个人将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变现并调回所得的外汇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保留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境内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的,外汇局出具的允许该笔外汇资金入账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是证明外方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证明。
二、你分局可按操作规程核准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开立一个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保留其向Coco-colaBot-tlersManufacturingHoldingsLiMited转让所持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80%股权所得的4896万美元转让对价。
三、你分局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加强对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账户变更、注销以及账户内资金划转、汇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