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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7]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部《关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请示》(京汇[2007]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申报主体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等,下同)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对境外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均由境内托管人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即申报单证中的境内收/付款人)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除商业银行外)通过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非托管账户与境外发生的其他跨境资金收付,申报主体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并由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关于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

  (一)境内托管账户资金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其他投资-资产-货币和存款-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资金汇出”。

  (二)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款项时,应区分以下情况:

  1.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时,应申报在“其他投资-资产-货币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103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本金汇回”;

  2.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利息等时,投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应申报在“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股息等汇回”;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应申报在“收

  益-证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收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02022”,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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