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
(三)上述各项统计所涉及到的汇率折算标准,银行可根据本行的风险管理自行确定。
五、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等实物黄金业务的结售汇和收付汇遵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六、银行办理除即期黄金买卖业务以外的其他黄金交易品种所涉及的汇率敞口管理,应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电话:010-68402385传真:010-68402315
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
年 月
银行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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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 │ │
│ ├───┼────────┤
│本月黄金业务交易额(人民币)│卖出 │ │
│ ├───┼────────┤
│ │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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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 │ │
│ 其中:场内交易 ├───┼────────┤
│ │卖出 │ │
│ ├───┼────────┤
│ │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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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 │ │
│ ├───┼────────┤
│ 场外交易 │卖出 │ │
│ ├───┼────────┤
│ │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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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末黄金业务汇率敞口余额(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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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发生额(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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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平盘额(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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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末黄金业务汇率敞口余额(美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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