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黄金市场外汇管理,支持银行黄金业务发展,便利银行为客户提供黄金投资服务,现就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黄金业务汇率敞口是指,银行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黄金市场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黄金买卖业务后,因在境外黄金市场平盘黄金交易敞口而形成的本外币错配的一种汇率敞口。
二、银行可以将黄金业务汇率敞口自行纳入本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平盘。
三、银行通过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应在首次平盘前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开办黄金业务的许可文件(复印件)、黄金业务操作规程、敞口管理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书面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银行通过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应履行以下统计和报告义务:
(一)将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的黄金业务汇率敞口视作自身结售汇交易,计入平盘当期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1、黄金业务汇率敞口的外汇多头和外汇空头的统计类别分别是结汇和售汇。其中,《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的科目归属为“240其他投资-银行自身01”和“440其他投资-银行自身01”,《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的科目归属为“200资本与金融项目”和“400资本与金融项目”。
2、《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由银行总行集中进行统计,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