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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境外同业借入:根据“借入同业”科目中“境外中资银行”、“境外外资银行”、“境外金融性公司”子科目填报

  (四)联行往来:根据“联行往来”中的“与境外总行往来”、“与境外分行往来”子科目填报

  (五)卖出回购:参考“207票据融资”、“214卖出回购证券”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二、远期信用证:参考相关远期信用证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三、非居民存款:根据“境外活期存款”、“境外短期存款”、“境外中长期存款”子科目,并参考“存款科目”中“驻华机构存款”、“其他”子科目填报(纳入外债统计范围的驻华机构仅指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其他机构驻华代表处为居民管理原则,其存款不纳入外债统计)

  四、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境外存入保证金科目、借入境外中资机构、借入境外外资机构、理财业务等)

  附3:
  非现场外债数据核查操作指引

  一、各分局应于每月18个工作日前完成对辖区内银行上一个月的外债数据核对工作,并于20个工作日前将《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汇总上报总局。

  二、银行外债数据准确性核查方法外汇局外债数据核对人员根据银行报送报表,按照以下方法核查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登记数据。

  (一)单家银行总额核对在《高频债务预警监测系统》的主题分析栏目中的外债指标监

  控预警界面里的监控日期输入监控当月(季)最后一天日期,在查找结果获取银行外债余额。

  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变动反馈”栏目中的“变动组合查询”界面里“债务人代码”中输入“------xxxx---”,xxxx表示银行代码,在“变动日期范围”里两个日期中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需核对日的日期(核对月数据,输入当月的最后一天日期;核对季度数据,输入当季度的最后一天日期),在“查询方式”上选择“总计”,选择查询功能,得出查询结果。

  1、将《高频债务预警监测系统》的合计数与《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计算结果核对。如有差异,及时报告总局。

  2、将《高频债务预警监测系统》的合计数分别与银行上报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和二级科目外币会计报表进行核对。如有差异,与银行协调,查找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纠正。

  (二)分项核对

  1、与《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数据核对

  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变动反馈”栏目中的“变动组合查询”的界面里“债务人代码”中输入“------xxxx---”,xxxx表示银行代码,在“变动日期范围”里两个日期中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在“查询方式”上选择“总计”,在“变动组合查询”界面里债务类型中分别选择不同债务类型,点击查询功能,将查询结果分别与《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相应债务类型进行核对。

  2、与二级科目会计报表核对

  重复《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数据核对步骤,在“变动组合查询”界面里债务类型中分别选择不同债务类型,点击查询功能,将查询结果分别与二级科目会计报表相应科目(参见附件中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说明》)进行核对。

  三、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一)  短期外债数据核对

  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变动反馈”栏目中的“变动组合查询”的界面里“债务人代码”中输入“------xxxx---”,xxxx表示银行代码,在“借款期限”两个日期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12”,在“变动日期范围”里两个日期中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在“查询方式”上选择“总计”,点击查询功能,获取银行短期外债数据,与同期在《高频债务预警监测系统》的主题分析栏目中的外债指标监控预警界面里的短期外债数据核对,如有差异,及时报告总局。

  (二)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数据核对

  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变动反馈”栏目中的“变动组合查询”的界面里“债务人代码”中输入“------xxxx---”,xxxx表示银行代码,在“借款期限”两个日期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3”在“债务类型”中选择贸易信贷,在“变动日期范围”里两个日期中的后一个日期里输入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在“查询方式”上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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