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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二、远期信用证:根据“644承兑汇票”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三、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四、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客户理财款项等)

  广东发展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2150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无需登记与填报)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112境外同业存款”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参考“2121同业存入”中的“212110银行同业拆入”和“212120非银行同业拆入”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联行往来:根据业务系统填报

  (四)海外代付:参考“261110待清算业务应付款”科目填报

  (五)卖出回购:参考“2160票据融资”、“2521卖出回购证券款”、“2590卖出回购其他”等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境外联行往来(贷方)等)

  三、远期信用证:根据“620510应付银行承兑汇票”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四、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填报

  五、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理财等科目)

  兴业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2191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219110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143境外同业存款”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151同业拆入”科目中的“215170境外银行拆入”“215180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借入:根据“2150同业借入”科目中的“215070境外银行借入”、“215080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子科目填报

  (四)海外代付:根据“625201汇出汇款进口代付款项”、参考“625101应付即期信用证”、“625103应付已承兑远期信用证”、“6267进口代收款项”填报

  (五)卖出回购:参考“2195回购证券款”、“2196回购票据款”、“2197回购信贷资产”等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

  三、买方信贷:根据“219140转贷买方信贷资金”填报

  四、远期信用证:参考“6251开出信用证”科目中的“625103应付已承兑远期信用证”子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非居民存款:根据相关业务系统填报

  六、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存款、发行债券、理财等科目)

  外资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同业存款”科目中的“境外中资银行存款”、“境外外资银行存款”、“境外金融性公司”子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拆入同业”科目中的“境外中资银行”、“境外外资银行”、“境外金融性公司”子科目和“附属机构往来”中的“与境外附属机构往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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