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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62200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62203转贷外国政府资金”子科目和“67000委托负债及代理业务资金”科目中“67106代理财政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58000境外同业存放款项”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61000境外同业拆借科目”中的“61100境外同业拆入款项”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借入:根据“61000境外同业拆借”科目中的“61200境外同业借入款项”子科目和“62200转贷款资金”科目中的“62204转贷国际商业银行资金”子科目填报

  (四)境外联行往来:根据“51500境外机构存入款项”填报

  (五)海外代付:参考“63200其他贸易融入资金”科目填报(与远期信用证一起统计)

  (六)卖出回购:参考“63300卖出回购证券”和“63400卖出回购票据”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七)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

  三、远期信用证:根据业务系统填报。参考“远期进口信用证应付款”科目

  四、非居民存款: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其他:参考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保证金存款、发行债券、理财等科目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进出口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根据“232借入外国政府贷款”科目,并参考“233借入混合贷款”科目填报(但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时,根据相关外债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17境外同业存放”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借入:根据“212借入境外同业款”、“234借入国外短期商业贷款”、“235借入国外中长期商业贷款”科目,并参考“233借入混合贷款”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14同业拆入”科目中的“21404境外中资银行拆入”、“21405境外外资银行拆入”子科目分别填报

  (四)卖出回购:参考“239卖出回购证券”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存放境外联行(贷方)”等、“调期资金”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三、买方信贷:根据“231借入买方信贷贷款”科目填报

  四、远期信用证:根据相关业务系统填报,参考开出信用证及保证凭信科目数据,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五、非居民存款:根据“230境外企业存款”科目填报

  六、其他:上述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科目填报(如发行境外债券科目、理财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国家开发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参考“2126转贷款借款”科目填报(但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时,按实际情况分不同债权人分别逐笔登记,即债权人如是境外商业银行则在登记时登记在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债务类型项下)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根据“2030境外同业存放款项”科目填报

  (二)境外同业拆入:根据“2101短期拆入资金”科目中的 “210103境外同业拆入”子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借入:参考“2111对外同业借款”科目

  (四)卖出回购:参考“2120卖出回购债券”科目中“卖出回购债券”子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银团贷款”等中属外债登记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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