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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对按照“外资银行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见附1、附2)执行。如有较大差异,各分局可以根据辖内外资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外资银行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并以书面形式报总局备案,同时要求外资银行由原来报送“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改为报送本行规格的会计报表。

  第十条 各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外债数据非现场核对办法,并通过其相应的会计报表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外债数据实施非现场核对。

  第十一条 对存在部分债务类型无法直接与会计科目相对应的银行,应尽快从会计科目中加以区分,以实现外债数据与会计科目数据的完全核对。

  第十二条 对未按外债业务实际发生情况登记外债数据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外债数据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错报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改进的,将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当建立核查档案,妥善保存非现场核查中的有关核查资料。对银行非现场外债数据核对工作将纳入外汇局年度工作考核中的数据报送考核,总局将对各分局非现场核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略)

  附2:
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指引

  《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数据来源:中资银行为每月“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外币二级科目有关报表),外资银行为“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本指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中国官方提供的官方信贷。包括从外国政府和北欧投资银行借入款,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仅指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借入款。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借入款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款则均归入境外金融机构贷款类型。

  中国银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

  一、外国政府贷款数据:根据“8080借入三贷资金”科目下的“借入政府贷款”、“借入三贷资金”、“借入混合贷款”子科目、“借入日本能源”、“借入资金协力”子科目填报(不包括从境内其他行转入。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时,按实际情况分不同债权人分别逐笔登记,即债权人如是境外商业银行则登记在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债务类型项下)

  二、境外金融机构贷款

  (一)境外同业存放:参考“8020境外同业存款”、“8019境外同业定存”科目填报

  (二)境外联行往来:根据“8022海外联行存款”、“8028境外联行存款”、“8030境外子行存放款项”、“8161港澳代办存款”、“8042境外分行拆入款项”、“8047境外分行回购款项”、“8054境外子行拆入款项”、“8055境外子行回购款项”、“9011存放境外分行款项(贷方)”、“9013存放海外联行(贷方)”、“9014存放境外子行款项”、“9019专项存款(贷方)”科目填报

  (三)境外同业拆入:参考“8041境外同业拆借”子科目填报

  (四)境外同业借入:根据“8061借入境外同业”、“8062黄金抵押借款”科目填报

  (五)卖出回购:根据“8046境外同业回购”子科目填报(目前只通过《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纸质报表报送该外债数据,暂不将该业务数据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六)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中未涉及但属外债登记范围的,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科目填报(如存放境外同业(贷方)等科目)

  三、买方信贷:参考“8081借入买方信贷”子科目填报

  四、远期信用证:根据“0886信用证下承兑汇票”科目填报,分期限的远期信用证数据则根据业务系统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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