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7]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改进外债统计监测工作,提高外债数据统计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银行外债登记数据开展定期非现场核查工作。现将《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支局,并将附件转发辖内中资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未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项丹婼
联系电话:010-68402061
传真:010-68402208
附件:《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外债数据统计质量,确保银行外债数据准确性,监管银行执行外债政策情况,根据外债管理和外债统计监测有关规定,并结合银行业务和报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债登记数据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中资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未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银行”)报送的有关报表对其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有关外债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交叉核对。
第三条 非现场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辖内登记的外债数据进行核查。北京地区银行(包括在京中资银行总行)数据核对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和总局共同负责。
二、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下一级外汇局的核查工作进行指导和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各银行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统一负责与外汇局核对外债数据工作,并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所辖地外汇局备案。
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银行登记外债数据的准确性。即各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外债数据是否正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其外债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外债数据填报的规范性(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中外资企业的外债数据)。即各银行、外汇局是否按外债管理和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填报。
三、各银行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短期外债余额是否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第六条 非现场核查方式。各外汇局每月应根据银行报送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每季度根据中资银行报送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和“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外币二级科目有关报表”,不包括损益部分)、外资银行报送的“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完成辖内各家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外债数据准确性的核对(具体核对方法见附2、附3)。如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如金额、债务类型、业务发生日期等)要求银行限期予以纠正。同时根据外债登记各项要求,每月对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外债数据信息填写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具体操作方法见附3、附4)。如有问题,查找原因并要求登记人根据实际情况限期予以纠正。
第七条 银行有关报表的报送
每月中资银行应根据“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外币二级科目有关报表”,不包括损益部分)、外资银行根据“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法人制外资银行资产负债表应包括境内总、分行业务情况),填报《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见附1、附2),并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或E-mail报所辖地外汇局,然后将盖有公章的纸质《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寄所辖地外汇局(在京中资银行总行报表报送北京外汇管理部)。每季度次月的前8个工作日中资银行将本行上一季度“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外币二级科目有关报表”,不包括损益部分),外资银行将本行上一季度“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法人制外资银行资产负债表应包括境内总、分行业务情况),并注明其采用的各币种汇率,报送所辖地外汇局。对无法直接在“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有关外债数据,应分类单独注明。
第八条 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的报送每年1月底前银行应向所辖地外汇局报送当年本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如年中会计科目设置发生重大变化,银行应在变化完成后立即向所辖地外汇局报送。各分局应将中资银行报送的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留存一份,并转报总局。对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报送的当年本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各分局应将其与上一年度的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进行比较,如涉及外债业务的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应根据该外资银行会计科目变化情况,自行修订该外资银行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方法指引,于每年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总局备案,并附上该外资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