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函
(汇综函[2007]92号)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石化集团内部试营开展结售汇和集中收付汇业务的报告》收悉。现就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北京注册的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在京成员单位”)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在京成员单位经你公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总账户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由其通过你公司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你公司负责将其申报无误的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传送至外汇局。
开立总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总账户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上述跨境资金收入的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至你公司,该信息应能满足基础信息的要求。
(二)在京成员单位未经总账户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由其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经办银行负责将其申报无误的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传送至外汇局。
二、你公司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你公司经总账户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通过你公司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你公司负责将自身申报无误的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传送至外汇局。
总账户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上述跨境资金收入的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至你公司,该信息应能满足基础信息的要求。
(二)你公司未经总账户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由你公司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经办银行负责将你公司申报无误的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传送至外汇局。
三、你公司应按照《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及其他规定办理自身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四、你公司应加强在京成员单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