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买入海外代付资产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事宜的批复
(汇国复[2007]4号)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
你行《关于我行买入境外机构海外代付资产后境内分行国际收支申报相关事宜的请示》(工银国际[2007]1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海外代付款到期后,你行境内分行代付业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在偿还代付款项时,由其通过你行境内分行逐笔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客户应逐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无需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中“收汇人国别”填写海外代付业务项下原境外收款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应标注为“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