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7]28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境内B股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7]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所申请的两名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鉴于这两名投资者投资B股的初始资金性质无法明确,不允许其B股投资本金结汇。
二、今后你分局辖区内的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申请,由你分局负责审核。你分局在审核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在个人年度结汇限额以内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个人年度结汇限额的,应经你分局审核后才可以办理。
(二)所有申请结汇的投资收益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你分局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开户记录和所有的交易记录。
(三)投资者以自有外汇资金投资B股的,其投资本金不得结汇,收益部分可以结汇;以人民币资金购汇投资B股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均可以结汇。申请投资本金结汇的,投资者应同时提交购汇水单;无法提供购汇水单的,按照以自有外汇资金投资B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