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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7]5号)


你分局《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汇国[2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条款,其允许附件1缔约方(发达国家)与非附件1缔约方(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碳排放量来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因此,碳排放量指标是指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碳的权利,可认为是一种无形资产,境内企业出售碳排放量指标而收入的款项应当申报在“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502030”,交易附言注明:出售碳排放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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