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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7]1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于2006年10月集中核定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生效的一批“结汇关注企业”(以下简称“关注企业”)名单将于2007年10月31日到期。为确保贸易收结汇管理工作的连贯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汇发[2006]49号文件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的要求,在日常动态核定监管的基础上,于近期集中核定辖内新发生“关注企业”,并于2007年11月1日前在“结汇关注企业名单发布管理系统”中完成名单的发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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