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奥运外汇临时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7]3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运办公室:
你行《关于奥运外汇临时账户有关政策的紧急请示》(中银奥文[2007]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行相关操作规程或指南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为2008年奥运会 残奥会来华机构和个人办理银行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2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供<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编制工作所需政策信息的函》(汇函[2006]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奥运会及筹办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办理外汇账户开户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7]77号)等有关规定,具体文件名称、流程及细节可由你行自行确定。
二、境外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须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其在境内有联系地址,则“住所/营业场所名称及代码”栏应填写境内联系地址名称及代码;如果在境内没有联系地址,则填写其申请赋码外汇局所在地的地址及代码。
三、本批复所涉外汇临时账户政策适用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
四、你行其他相关操作规程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此复。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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