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为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来华机构和个人办理银行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6]21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来华机构和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奥[200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所拟《中国银行为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临时账户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执行时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一)对于经北京奥组委审定并书面确认的境外机构,你行应以预留手签样本作为印鉴审核标准开立外币临时账户,并将该账户统一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二)经北京奥组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书面批准,你行可以为上述境外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
(三)关于境外机构外币临时账户提取现钞问题,同意国际田联等比赛项目组织按照奥运会国际惯例,在一定限额内提取外币现钞,用于发放外国裁判及运动员的补贴。
二、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等其他问题
(一)同意由北京奥组委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中所要求的境外机构基本情况信息,提前统一为来华境外机构办理特殊机构代码申领手续。届时,你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将相关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二)对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来华境外机构或非居民个人的涉外收入,应当按照《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5]汇国函字第206号)以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7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如该境外机构或非居民个人能够前往你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则应由其明确款项的交易性质,并填写申报单;如该境外机构或非居民个人不能前往你行办理申报,则可由你行代其申报。对于对外付汇,应由境外机构或非居民个人到你行自行办理付汇和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