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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奥组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奥组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汇函[2007]22号)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你委《关于申请延长国际收支申报时限的函》(奥组委[2007]61 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自本函复之日起至2008 年底,在你委涉外收入业务量集中期间,原则上同意你委收到境外款项后,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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