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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对的通知[失效]


  4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反馈的核对表后,如上报数据与核对数据不符,应立即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5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将上报核对表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反馈表及书面情况留存24个月。

  6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办法,建立起内部的数据核对制度。

  7核对表的上报及反馈均采用传真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际收支司传真电话为:(010)68402316

  联系电话:(010)68402317

  8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名称(盖章)

单所反映的期初期末日期

申报单名称

上报数据(由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填)

核对数据(由外汇管理局填)

笔数

总金额(万美元)

笔数

总金额(万美元)

 

非贸易(含资本)

对外付款

    
 

对外付款

(对私)

    
 

涉外收入

(对公)

    
 

涉外收入

(对私)

    


填报人:                

核对人:

填报日期: 

核对日期:

传真电话:

 

本核对表包括银行自1996年9月1日以后收到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所有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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