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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对的通知
([97]汇国支字第007号 1997年3月4日)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民生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

  目前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联网工作已基本完成,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正在向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传输数据,为加强对上报数据的管理,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便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与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之间进行数据核对,防止数据丢失,我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见附件1)。具体要求如下:

  1、对1996年发生的数据,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录入完成并传送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后,应立即按要求填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核对后,将向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反馈数据接收情况。

  2、1997年及以后发生的数据,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的要求填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见附件3)。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

  2、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

  3、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

  1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采用季度核对方法,对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上报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接收数据进行核对。

  2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的要求,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传送数据情况填制核对表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际收支司。

  3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收到核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反馈核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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