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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4]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提高外汇收支监管的效率,逐步实现外汇管理方式向间接管理的过渡,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非现场监管是立足于外汇管理职责的一项长期和综合监管,是全面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一项系统性工作,各分局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序运转的非现场监管组织框架,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相关部门联系。

  国际收支司联系部门: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8402385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部门: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8402269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部门: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8402246

  管理检查司联系部门:金融机构检查处联系电话:010-68402412

  信息中心联系部门:规划处联系电话:010-68402023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外汇收支监管的效率,保证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全面、连续、高效、系统的实施,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将外汇收支监管内容量化为系统的、分层次的监管指标体系,以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借助多种技术手段,对各类监管指标进行全面、连续和系统的日常监测、分析和预警,实现外汇收支管理目标。

  第三条 非现场监管是全面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一项系统性工作,各级外汇局应按照非现场监管的总体规划,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协调合作。
  (一)总分局之间的职责分工总局负责非现场监管的法规制定、指标设计、技术开发、监管报告报送等方面的整体规划以及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全国外汇收支总量和金融机构总部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分支局负责本地区外汇收支总量和所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
  (二)外汇局各业务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综合部门负责各业务监管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及有关配套工作,并参与其他业务监管部门与其相关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国际收支部门负责从宏观角度对外汇收支总量和趋势的分析和预警,并牵头组织对银行自身的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从真实性和合规性角度对经常项下的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并牵头组织对保险公司的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从真实性和合规性角度对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并牵头组织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检查部门负责对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等进行监管,并根据其他业务监管部门提供的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线索,组织对外汇行为主体的外汇收支进行现场检查。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各业务监管部门的业务信息需求,进行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为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提供信息技术手段。

  第四条 非现场监管的数据信息以现有外汇管理各信息系统为基础,各业务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非现场监管职责,从中采集需要的监管信息。非现场监管数据信息,应当按规定实施外汇局内部信息共享与使用。各数据信息的业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数据信息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外汇局内部各业务监管部门跨部门共享或者使用非现场监管数据信息时,数据信息使用部门应当取得该数据信息业务监管部门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数据信息。

  第五条 总局各业务监管部门在综合部门的协调安排下,根据非现场监管的目标以及外汇收支形势的变化情况,设计和调整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并设定指标总的关注值和预警值。各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外汇收支情况和监管特点,设定各自的关注值和预警值,并报总局备案。

  第六条 外汇局各业务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工作制度所附的《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指标》(见附件)中确定的监管对象、指标内容、监管目的、数据来源和具体方法,实施非现场监管。

  第七条 外汇局各业务监管部门应将外汇收支情况的关注和预警内容建立专门的记录档案,持续监测。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外汇收支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线索按有关规定移交检查部门。检查部门应将其他业务监管部门移交的线索是否立案以及现场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提供线索的业务监管部门。

  第八条 外汇局各业务监管部门应将本部门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外汇收支重大异常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外汇局对应业务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外汇局各业务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下一级外汇局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存在重大异常情况的,可要求下一级外汇局提供具体的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基本评价、关注和预警内容、初步处理意见等,如涉及现场检查,还应包括现场检查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总局将根据信息化建设的规划,逐步提高非现场监管在监测、分析和预警等方面的技术手段和科技水平。各分支局有自身业务需求,需要进行应用软件再开发的,可在向总局信息中心备案后,由信息中心统一调度分局进行有关的开发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外汇局应加强对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第十二条 外汇局各业务监管部门和非现场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密制度》(汇综发[1999]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汇密[2002]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内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12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非现场监管的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指标

  说明:

  1.本附件所提供的是指导性的非现场监管指标,各分局可根据自身的监管能力和特点,针对本地区的外汇收支情况,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挖掘和提炼已有的监管经验,发展更加适合本地区特点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效率。

  2.标注*号的指标是虽为管理所需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但从实施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基础来说,目前还缺乏相应的信息系统或在已有的信息系统中还缺乏相应的数据信息;其他指标是既为管理所需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也是利用我局目前已有的业务信息系统可以启动实施的非现场监管指标。

  监管部门:国际收支管理部门

监管对象

指标内容

监管目的

数据来源

具体方法

银 行

(一)银行自身外汇收支交易合规性监管指标

1.银行自身外汇利润结汇

真实性

1.银行报送的报备数据;

2.监管部门的《银行外汇信贷收支月报》

核对相关数据信息

2.结售汇头寸平补

是否按规定平补结售汇头寸,是否遵守结售汇头寸限额管理。

  其中,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实行综合头寸管理;未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银行市场交易数据;

2.银行总分行分别向外汇局总分局报送的系统内头寸平补信息和即期及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数据信息

核对相关数据信息

1.系统本期末结售汇周转头寸总额=上期末结售汇周转头寸总额+本期即期结售汇差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差额+本期系统内头寸平补净额+本期银行间市场买卖差额

2.系统本期末综合头寸总额=系统本期末结售汇周转头寸总额-本期远期未到期差额

注:全行系统的当期系统内头寸平补净额应为零

3.远期结售汇汇率

中、农、工、建四家银行是否按规定制定其远期结售汇挂牌汇率及买卖价差波动幅度

中、农、工、建四家银行的远期结售汇挂牌汇率

  挂牌汇率/核定使用汇率

  核对中、农、工、建四家银行的远期结售汇挂牌汇率与按照统一的定价公式核定使用汇率

*4.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支付

贸易支出的真实性(是否有资本项目支出混入经常项目支出)

1.包含银行自身账户收支信息的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2.进口付汇核销系统;

3.海关进口统计

核对相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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