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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费集中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投资、专项资金占用、应收上解经费、应收上级补助、拨出经费。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上解经费、应付补助下级经费、暂存款、借入款、代管经费、拨入经费、拨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投资基金、经费结余、预算周转金、后备基金。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非经全国总工会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各级工会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要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写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三)各级工会在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款级会计科目如下表:

序号

编号

符号

名称

序号

编号

符号

名称

 

 

 

一、资产类

 

 

 

四、收入类

1

101

 

现金

27

401

会费收入

2

102

 

银行存款

28

402

 

拨交经费收入

3

103

经费集中户存款

29

403

 

事业收入

4

104

 

有价证券

30

404

 

上级补助收入

5

105

 

暂付款

31

405

 

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6

106

 

借出款

32

406

 

投资收益

7

107

 

库存材料

33

407

 

其他收入

8

108

 

投资

 

 

 

五、支出类

9

109

专项资金占用

34

501

会员活动费

10

110

应收上解经费

35

502

 

职工活动费

11

111

应收上级补助

36

503

 

事业支出

12

112

拨出经费

37

504

 

工会业务费

13

113

 

固定资产

38

505

 

工会行政费

 

 

 

二、负债类

39

506

专项资金支出

14

201

应付上解经费

40

507

补助下级支出

15

202

应付补助下级经费

41

508

 

其他支出

16

203

 

暂存款

42

509

 

上解经费支出

17

204

 

借入款

 

 

 

 

18

205

 

代管经费

 

 

 

 

19

206

拨入经费

 

 

 

 

20

207

拨入专项资金

 

 

 

 

 

 

 

三、净资产类

 

 

 

 

21

301

 

固定基金

 

 

 

 

22

302

专用基金

 

 

 

 

23

303

 

投资基金

 

 

 

 

24

304

 

经费结余

 

 

 

 

25

305

预算周转金

 

 

 

 

26

306

后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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