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有关条款的说明款的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工会会计制度
(中华全国总工会 1998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预算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 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工会预算管理体系。工会会计组织系统与工会预算管理体系相适应,一般分为五级。
第五条 工会会计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要设财务部,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基层工会应设财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小型基层工会可聘请兼职工会会计。
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
第七条 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八条 工会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工会预算会计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会计年度、季度、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收支状况及结果。
第十四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上级工会了解财务状况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二十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进的实际价值核算。除国家和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要全面反映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十净资产。在会计期间内,其平衡公式为:资产十支出=负债十净资产十收入。上述公式表明了各会计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